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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士非与陈天宝、陈启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武士非,男,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赵英亮,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天宝,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升乡柴辛村姜洼社28号。被告:陈启红,男,汉族,左右,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负责人:占志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阳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士非与被告陈天宝、陈启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士非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天宝、陈启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士非撤回对被告陈天宝、陈启红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