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旷伯芽等与胡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伯芽,罗祝华,胡明,胡显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17号申请执行人旷伯芽,男。申请执行人罗祝华,男。被执行人胡明,男。被执行人胡显永,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旷伯芽、罗祝华与被执行人胡明、胡显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明、胡显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旷伯芽、罗祝华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