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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殷宝春诉季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宝春,季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殷宝春,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季立中,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春诉被告季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宝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保全费360元,均由原告殷宝春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丹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