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殷宝春诉季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宝春,季立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728号原告殷宝春,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季立中,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宝春诉被告季立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宝春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宝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4元,保全费360元,均由原告殷宝春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丹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