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因侄女陈某订婚在村前某某宾馆和黄某明等人喝喜酒。席间黄某明的儿子黄某过来阻止黄某明喝酒并把黄某明杯中的白酒倒掉,为此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发生口角,随后黄某便将被告人陈某某的车玻璃砸烂。2015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喝了酒的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车玻璃被砸后,本已离开村前的被告人陈某某从家里返回村前农贸市场停车的地方。为泄私愤,被告人陈某某开车故意冲进村前农贸市场黄某明的正在营业的装潢材料店内,将店内铁门、玻璃门、油漆、乳胶漆等物品撞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明装潢店内被撞物品损失价值为11872元。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因其侄女陈某订婚在村前某某宾馆和黄某明等人喝喜酒。席间黄某明的儿子黄某过来阻止黄某明喝酒并把黄某明杯中的白酒倒掉,为此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发生口角,随后黄某将被告人陈某某的赣CM1X**号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780元)。2015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喝了酒的被告人陈某某得知车玻璃被砸后,本已离开村前的被告人陈某某返回村前农贸市场停车的地方。为泄私愤,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赣CM1X**号小车故意冲进村前农贸市场黄某明的正在营业的装潢材料店内,将店内铁门、玻璃门、油漆、乳胶漆等物品撞坏。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明装潢店内被撞物品损失价值为11872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明损失11800元,被害人黄某明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loz1loz被害人黄某明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中午,他和陈某某等人在村前某某宾馆喝酒时,他儿子黄某过来把他杯中的白酒倒掉了,不让他喝酒,陈某某就说黄某不该倒掉他的白酒,然后黄某就走了。后来黄某砸烂了陈某某车子的玻璃,陈某某开车冲到了他店里,将店里的铁门、玻璃门、乳胶漆等物品撞坏。loz2loz证人丁某全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中午,陈某某和黄某明在村前某某宾馆喝酒时,黄某要黄某明不要喝酒并把黄某明的酒倒掉,陈某某和黄某为此发生争吵,后来黄某将陈某某的车玻璃砸烂了。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陈某某开车冲到亮明装潢材料店内,将店内的铁门、玻璃门、油漆、乳胶漆等物品撞坏。loz3loz证人黄某根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他看见陈某某开着一辆红色的长安小车冲进黄某明的装潢店内,将店内的铁门、玻璃门、油漆等物品撞坏。loz4loz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中午,陈某某和其父亲黄某明等人在村前某某宾馆喝酒,他怕黄某明喝多了酒,就过去将黄某明杯中的酒倒在地上,为此陈某某和他发生争吵,他回家后看到陈某某的车子停在马路对面,就用砖头将陈某某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烂,后来陈某某将车子开到他家的第二个店面里去了,将这个店面的铁门、玻璃门、油漆等物品撞坏,陈某某在某某宾馆喝了白酒。loz5loz证人丁某荣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他看到赣CM1X**小车停在黄某明店面前十米左右,突然这辆小车一下加大油门冲入黄某明的店里面,将店面门和店里面的东西撞坏了,有个30多岁的男子从驾驶室出来跑走了,他就报了警。loz6loz证人黄某华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陈某某开车冲进黄某明的装潢店内,将店门撞坏了,店里的装潢材料撞得到处都是。loz7loz证人罗某平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下午2时许,她看到一个30多岁的男子将一辆红色的小车开进了黄某明的装潢店,将店面内的铁门和玻璃门都撞坏了。loz8loz证人陈某毛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4日,他女儿陈某订婚,他请了黄某明等人到村前某某宾馆喝酒,他弟弟陈某某和黄某明在一桌喝酒,黄某明的儿子黄某进来将黄某明杯中的白酒倒掉了,为此陈某某和黄某发生争吵。后来黄某将陈某某的车子砸烂了,陈某某将车子开到黄某明的装潢店里去了,陈某某在某某宾馆喝了白酒。loz9loz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7号价格鉴定书证实:黄某明装潢店内被撞坏的物品损失价格为11872元;陈某某的赣CM1X**号小车损失价格为780元。loz10loz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及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loz11loz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生时间为1978年8月5日等基本情况。loz12loz赔偿收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明损失11800元,被害人黄某明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loz13loz高安市公安局高公(村)决字(2015)02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因于2014年2月14日将陈某某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烂,被高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loz14loz办案说明证实:陈某某于2014年2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村前派出所抓获归案。loz15loz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2月14日中午,他侄女陈某订婚,他和黄明亮等人在村前某某宾馆喝酒,黄某明的儿子黄某过来将黄某明杯中的白酒倒掉,要黄某明不要喝酒,他就说了黄某几句。后来他三哥陈小平打电话给他说他的车子被人砸烂了,他就从回家的路上返回村前农贸市场停车的地方,看到自己小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被人砸烂了,当时黄某根在车边上,对他说小孩子不懂事,要他不要冲动,他估计是黄某砸的车,他当时很气愤,加上又喝了酒,他就直接将车子开到黄某明的装潢店里去了,将店里面的东西撞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酒后驾车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育林人民陪审员 刘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