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燕飞与莫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梁燕飞。委托代理人袁隽,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玉莲。被告唐弋偃。被告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燕飞与被告唐弋偃、莫玉莲、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燕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燕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梁燕飞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