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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梁燕飞与莫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梁燕飞。委托代理人袁隽,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玉莲。被告唐弋偃。被告唐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燕飞与被告唐弋偃、莫玉莲、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燕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燕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燕飞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梁燕飞负担。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