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曾忠国与被告赵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忠国,赵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609号原告曾忠国,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赵代全,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忠国与被告赵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忠国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忠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思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