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史某甲等与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178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史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史某乙,男,汉族,1970年6月18日生。原告李某甲、史某甲诉被告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4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姬学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史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史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与被告史某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李某乙承担孩子抚养权,被告史某乙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00元。从2014年5月至11月,分居半年来一直未付孩子抚养费。离婚后被告一直无故不给、拖欠抚养费,2014年11月之后,甚至拒绝支付抚养费。作为原告的母亲及法定代理人,为此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最基本的义务,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但原告以各种原由,拒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7条也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原告正处在身体迅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以后的抚养和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生活费用,父母的离异已经给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不能再因为抚养费的问题而进一步伤害她。基于以上理由,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李某乙、史某乙协议离婚之日起至二原告年满18周岁之日止。学费和孩子疾病费用双方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史某乙辩称,原告在诉状上所说的是事实,我愿意给钱但是现在没有钱,我愿意支付抚养费3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与被告史某乙于龙亭区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甲、史某甲的抚养权归李某乙所有,被告史某乙每月支付二原告1000元抚养费。二原告上学的费用或生病所需的费用由李某乙与被告史某乙两人平均分担。”被告史某乙自原被告2014年11月12日协议离婚之后,未支付抚养费。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原告李某甲、史某甲共花去学费6040元,其中李某乙与被告史某乙解除婚姻关系后,二原告共花去学费3560元。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收款收据五张、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史某乙在与李某乙协议离婚后对原告李某甲、史某甲应当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原告李某甲、史某甲的母亲李某乙与被告史某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在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费、上学或生病费用由双方均担方面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教育费按实际发生由原告的父母共同承担,即3560元÷2=1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某乙给付原告李某甲、史某甲抚养费自李某乙、史某乙协议离婚之次月起至二原告分别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人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本判决生效之前,李某乙、史某乙协议离婚次月之后的被告所欠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结清;本判决生效之后的当月的抚养费在当月13日前付清。被告史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原告自史某乙、李某乙协议离婚后至本案判决生效前的教育费用1780元。三、驳回原告李某甲、史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史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姬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