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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培亮、郝金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培亮,郝金香,陈朔,石山,范洪江,陈月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553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被告陈培亮。被告郝金香。被告陈朔。被告石山。被告范洪江。被告陈月秀。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培亮、郝金香、陈朔、石山、范洪江、陈月秀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培亮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649584.79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培亮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房权证城区商品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价值为649584.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