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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终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鲜于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鲜于莲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终字第00881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2304房。负责人席发成,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颖,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陵文,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于莲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鲜于莲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