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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阳诉裴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阳,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裴直,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与被告裴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陈松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洪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