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新豪与陈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豪,陈子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051号原告陈新豪,男,汉族,农民,现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子仁,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豪与被告陈子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子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新豪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新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新豪负担。审判员 王蓉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