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韩某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韩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27-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被告:韩某(系王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韩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某、韩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某、韩某名下银行存款1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