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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家山与被告莱芜渤华工贸有限公司、刘晓会、吕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81号原告:邱玲,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南赵居委会水源街平源巷10号,身份证号:371203197408093762。法定代理人:邱梅,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38号7号楼3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71203197607023767,系原告邱玲之妹。委托代理人:杨媛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区服务中心101-30,组织机构代码:79169844-0。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与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玲撤回对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邱玲负担。审 判 长 孙 燕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郑孝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