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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未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未刑初字第0000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6日投案后被抓获,次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因案件复杂,于2015年3月3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6日16时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普瑞中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与黄金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吴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吴某甲同向行驶至此,因吴某某驾车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且疏忽大意,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吴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公安认字(2014)第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吴某甲无责任。事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于2014年9月履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6日16时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望城区普瑞中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遇吴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其子吴某甲同向行驶至此,因吴某某驾车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且疏忽大意,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吴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经长公安认字(2014)第002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吴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详见(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拨打报警电话的登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和事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和如实供述的事实;2、证人虢某的证言,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事故情况;3、证人杨某的证言、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渣土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转让合同,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所驾车辆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而实际承包人是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与长沙永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卖了保险的事实;4、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被告人吴某某的驾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明吴某某有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和被害人吴某乙、吴某甲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符合此次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情况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7、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两车碰撞痕迹鉴定、检验照片、交通事故车速检验报告单,证明电动车与重型自卸货车碰撞的痕迹和车速情况;8、公安交警人员对车辆驾驶人吴某某、吴某乙血样抽取登记表、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吴某乙血液中酒精浓度检验报告意见书,证明吴某某、吴某乙送检血液中均未检测出酒精;9、重型自卸货车于2014年4月10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人商业险的保单,证明重型自卸货车的投保情况。10、赔偿协议和赔偿收条、谅解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各项损失共90万元;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45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2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吴某某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和司法局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吴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易满玲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