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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亚与被执行人李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亚,李公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亚,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李公正,铜川市人。张国亚与李公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公正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张国亚于2015年1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4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于1月9日向李公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张国亚偿还借款28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5元,执行费326元。2015年5月12日张国亚以与李公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张国亚请求撤回强制执行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