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高伟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军,高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军,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范家冲*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4********。被执行人高伟平。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军与被执行人高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伟平应支付申请人王小军工资款1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伟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高伟平应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虎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