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高云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高云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王娟,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马鞍山市矿业开发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兵。被告:高云云,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高云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娟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