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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娟与高云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高云云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62号原告:王娟,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马鞍山市矿业开发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爱兵。被告:高云云,男,1988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高云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王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娟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