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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一×,陈二×,陈三×,赵××,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18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系被害人魏××母亲),农民。诉讼代理人陈二×(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外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一×(系被害人魏××丈夫),农民。诉讼代理人陈二×(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二×(系被害人魏××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三×(系被害人女儿)。诉讼代理人陈二×(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哥哥)。被告人赵××,曾用名:赵二x,个体运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黄俊成,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室。负责人吴玉江,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孟繁星,该公司职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二×(郑××、陈一×、陈三×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黄俊成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赵××驾驶号牌为津L×××××的“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XX镇XX饲料厂门前的无名小桥由南向北行驶至XX公路左转,遇被害人魏××骑行“盛世达”牌电动三轮车沿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接近路口,赵××发现魏××后违章加速抢行,致使其所驾车辆左侧中部与魏××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前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驾车逃逸。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魏××因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通道路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魏××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2月2日,被告人赵××主动到天津市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诉请1、追究被告人赵××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赔偿救护费270元、死亡赔偿金277290元、丧葬费25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625元、交通费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办理丧事的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毁三轮车损失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针对诉讼请求,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殡葬服务缴款书、收据、发票、抢救费收费票据、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被告人赵××的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小;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救护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得重复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误工费、交通费、被毁三轮车损失由法院酌情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如无逃逸等情形同意在交强险分项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侵权性赔偿,则保留追偿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17时42分,被告人赵××驾驶牌照号为津L×××××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XX镇XX饲料厂门前的无名小桥由南向北行驶至XX公路左转,遇被害人魏××骑“盛世达”牌电动三轮车沿X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接近路口,赵××发现魏××后加速抢行,致其所驾车辆左侧中部与魏××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前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魏××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赵××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负事故全部责任,魏××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2月2日,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津L×××××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再查,被害人魏××于1953年1月6日出生,农业户籍;其母亲郑××生于1932年3月16日,农业户籍;父亲已故;魏××有兄弟姐妹五人;魏××生前与其配偶陈一×分别育有一子陈二×(1976年7月15日出生)、一女陈三×(1978年2月4日出生);魏××在本次事故中当场死亡,发生120救护费270元、死亡赔偿金287445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155元)、丧葬费255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打印单、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暂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簿复印件、殡葬服务缴款书、收据、发票、抢救费收费票据、工资收入证明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辩护人提出的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保证行车安全,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人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在津L×××××号“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内的部分,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之后可另行主张权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人赵××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抢救费270元、丧葬费25560元,其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77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4625元一节,根据法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故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10155元)为287445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因办理丧事的误工费20000元一节,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只能证实其工资收入水平,不能证实其因办理丧事误工扣发的工资数额,故误工费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交通费20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一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节,被告人赵××因本次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定罪判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主张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经济损失救护费27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87445元、丧葬费25560元,共计31300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203005元由被告人赵××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陈一×、陈二×、陈三×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莹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黄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四条第一款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八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