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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立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丽群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陈丽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立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91854-5,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科赛路。法定代表人张绵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丽群,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陈灵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丽群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称:1、仲裁庭人员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2、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明显偏袒被申请人,致使归责显失公平、公正。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9号仲裁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费用。被申请人陈丽群辩称:就回避事由来说,在仲裁庭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人明知并在仲裁庭开庭时首席仲裁员已向申请人征求了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合同中约定了可以延期交房的四种情况,现在申请人延期交房就是违约,被申请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界仲裁委在仲裁庭开庭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宣布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及征求了双方的意见,申请人的代理人在明知仲裁庭组成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张家界仲裁委程序违法”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裁决不公的实体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法定事由。综上,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第9号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张家界科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京审判员 王艳欣审判员 田玉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