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游建超与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建超,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72号原告游建超,农民。委托代理人彭仁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环境卫生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张萍。被告齐昌义。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钱行。委托代理人刘俊淼,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泽蓉,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建超诉被告武汉金创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齐昌义、钱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游建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游建超负担。审判员 邓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锐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