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某剑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兴法刑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兴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剑,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441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平远县公安局大柘派出所,住平远县大柘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辩护人姚留苑,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远县大柘镇,系被告人的姐姐。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钰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剑及其辩护人姚留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剑驾驶粤MY04**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黄陂镇黄石村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前方向左转弯的由钟某标驾驶、搭载刘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钟某标、刘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剑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交警带至兴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经鉴定,钟某标、刘某均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被告人姚某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姚某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剑驾驶粤MY04**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黄陂镇黄石村路段时,碰撞到道路前方向左转弯的由钟某标驾驶、搭载刘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造成钟某标、刘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剑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被交警带至兴宁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经鉴定,钟某标、刘某均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某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各30000元的丧葬费及另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对其他损失,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害方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被害人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肇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酒精吹气检测报告、查扣车辆核查情况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2015)梅兴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人林某平、钟某宽、刘某凡等的证言及被告人姚某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剑忽视道路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姚某剑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云聪审 判 员  陈利聪人民陪审员  张美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