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彩凤、刘欣与被告刘庆、刘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凤,刘欣,刘庆,刘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郭彩凤,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原告刘欣,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尚君,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刘旺,男,汉族,现住同被告刘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凤、刘欣与被告刘庆、刘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凤、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郭彩凤4450元,其余4450元由原告郭彩凤负担。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