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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彩凤、刘欣与被告刘庆、刘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彩凤,刘欣,刘庆,刘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郭彩凤,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原告刘欣,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委托代理人尚君,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女,汉族,现住大同市矿区。被告刘旺,男,汉族,现住同被告刘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凤、刘欣与被告刘庆、刘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凤、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郭彩凤4450元,其余4450元由原告郭彩凤负担。审 判 长  刘 璟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人民陪审员  王佃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英洁庞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