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采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州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刘钟,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正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4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租用的崇州市锦江乡鱼塘村一组的河滩地上,组织人员和车辆非法采挖连沙石。经成都金川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被采挖的连砂石共3842.1立方米。经崇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连砂石的价格为20元/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在崇州市办证中心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刘钟亦无异议。另查明,四川馨源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2年3月19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多次经公安机关传唤未到案,2015年3月19日被执行逮捕。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告人张某某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四川馨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所作的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某辨认作案地点和所挖连砂石的笔录和照片,租用土地协议,四川馨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调取证据清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庞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所挖连大砂石、运输车辆、被告人张某某的照片,成都金川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的测量材料,崇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情况说明,崇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连砂石价格的说明,四川馨源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人任某某、刘某某、文某某、张某、祝某某、黄某、邓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构成非法采矿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刘钟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到案直到被抓获归案,不具备监管条件,对被告人张某某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刘钟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已扣除2012年2月29日至3月19日被羁押的20天)。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易春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