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铁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原系济南铁路局济南电务段济南车间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曾任济南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副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邵光岭,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青铁检公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按照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乃春、代理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邵光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一、受贿罪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济南铁路局济南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采购电务物资过程中,为济南路阳通信信号器材有限公司经理马某、铁路器材铭牌供应商苏某在照顾业务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马某、苏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000元。1、2007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采购济南路阳通信信号器材有限公司电务物资过程中,于每年中秋节、春节前,先后14次收受该公司经理马某所送的购物卡共计14张,每张面值1000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4000元。2、2007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采购铁路器材铭牌过程中,为于每年春节前,先后7次收受铁路器材铭牌供应商苏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9000元。二、贪污罪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济南电务段信号技术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手采购铁路电务物资过程中,将济南电务段购买济南路阳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电务物资后剩余的材料尾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09年11月9日、2010年11月30日分别将30000元、4000元共计人民币34000元转到自己个人银行账户,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王某因有关案件情况接受济南铁路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和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该委员会并不掌握的其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苏某、杨某、曾某、周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任免通知、岗位安全职责、户籍证明、订货合同、财务凭证、发票、被告人王某银行账户明细、电汇凭证、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因有关案件情况接受济南铁路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和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该委员会并不掌握的其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已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真诚悔罪,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于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77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开清审 判 员 蒋慧敏代理审判员 展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