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建忠、王秀金等与张彦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忠,王秀金,张彦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561-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申请执行人王秀金。被执行人张彦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彦振名下的汽车一辆。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彦振名下的汽车一辆的查封,车牌照号为:冀J×××××。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