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尹育诉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育,璩爱勤,宦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尹育,女,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璩爱勤,女,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宦亦龙,男,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育诉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育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璩爱勤、宦亦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俊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