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吉福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市分公司、梁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福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市分公司,梁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吉福来。委托代理人曾宇欣,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市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外环东路68号。负责人陈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宗汛,该公司员工。被告梁鋆。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林靖波,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文彬,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玉城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福来诉与被告梁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中心支市分公司、梁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吉福来于2015年12015年5月19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福来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1444元,减半收取为722XXXX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吉福来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王家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