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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兴义与张广阔、张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义,张广阔,张广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兴义,宏基保温材料厂职工。37040319560416221X委托代理人:赵辉,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阔,电气焊工。370402198411105419被告:张广元,电气焊工。370402198609205415原告张兴义与被告张广阔、张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佟文章人民陪审员  吴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