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兴义与张广阔、张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义,张广阔,张广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兴义,宏基保温材料厂职工。37040319560416221X委托代理人:赵辉,枣庄市中至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阔,电气焊工。370402198411105419被告:张广元,电气焊工。370402198609205415原告张兴义与被告张广阔、张广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佟文章人民陪审员 吴荣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