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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张瑜与陈建华、钟玉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陈建华,钟玉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祁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张瑜,女,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被告陈建华,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被告钟玉全,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原告张瑜与被告陈建华、钟玉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菊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晔林、人民陪审员唐猛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华、钟玉全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瑜诉称,2013年5月28日以前,被告陈建华、钟玉全共借原告3955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逾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2013年10月31日,经结算,二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座价值46万元的房屋抵偿给原告,但原告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祁阳法院以二被告下欠段某某债务一案的保全申请冻结了该房屋。后经法院组织相关方协调,原告代二被告偿还了段某某债务12万元,故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段某某的借款12万元。二被告陈建华、钟玉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原告张瑜与被告陈建华、钟玉全夫妻自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陈建华、钟玉全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祁阳县黎家坪镇黎峰西路27号房屋作价46万元出售给原告张瑜,扣除二被告下欠原告债务45万元外,原告补给被告现金1万元。之后,原、被告双方按契约履行,原告张瑜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转移大部分手续。2014年1月23日,段某某以被告陈建华、钟玉全下欠其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段某某申请查封了该房屋。2014年2月8日,原告张瑜以案外人身份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查封,并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该房屋买卖、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组织了段某某与原告张瑜进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由原告张瑜给付段某某12万元,段某某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的协议。2014年5月12日,原告张瑜按协议支付了12万元给段某某,段某某出具收条并声明:“张瑜对代还的12万元直接向陈建华、钟玉全夫妇收取、诉讼或追债。��某某确保与陈建华、钟玉全之间的借款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2014年5月12日,本院依段某某的申请,解除了查封。2014年10月31日,本院就段某某诉陈建华、钟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确认了段某某与陈建华、钟玉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并依法向陈建华、钟玉全公告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原告张瑜以为被告陈建华、钟玉全代偿的12万元为由,诉请本院判决二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张瑜提供的二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段某某向原告张瑜出具的还款收条以及原告张瑜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因二被告的欠款行为致使房屋被本院查封,原告为消除法院的查封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代二被告偿还欠款12万元,系合法有效民事行为,现原告张瑜向二被告陈建华、钟玉全追偿其代还的12万元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建华、钟玉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瑜欠款1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00元,由被告陈建华、钟玉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菊香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