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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学钦与邓瑞明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钦,邓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钦,男,汉族,住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邓瑞明,男,汉族,住电白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吴学钦与邓瑞明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5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邓瑞明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经济损失19810.4元给申请执行人吴学钦。因被执行人没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及其他的财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3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 军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