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兵诉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周兵,男,生于1972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被告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叙永县叙永镇陕西街11号。法定代表人马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绍洪,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志,男,苗族,生于1978年12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三段7号。负责人张俊,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知运,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诉被告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兵申请撤回对被告叙永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2元,减半收取为2966元,由原告周兵承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