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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商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郭年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郭年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商初字第1522号原告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年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年芳。原告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连威公司)诉被告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传媒公司)、郭年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连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当代传媒公司、被告郭年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连威公司诉称:2012年3月21日,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向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由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郭年芳签订反担保协议,由被告郭年芳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后该贷款到期,被告当代传媒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原告的保证金账户被扣划2937867.02元。两被告未偿还原告该代垫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偿还原告2937867元,并自2014年5月17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郭年芳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当代传媒公司、被告郭年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当代传媒公司与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下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白下贷借字(2012)第0310号)。合同约定,白下小贷公司向被告当代传媒公司提供5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年利率1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白下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编号为白下贷保字(2012)第0310号)。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当代传媒公司��白下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等。2012年3月21日,原告嘉连威公司(乙方)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甲方)、郭年芳(丙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协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白下小贷公司于2012年3月2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白下贷借字第(2012)第0310号借款合同,乙方应甲方要求同意为其履行借款合同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并于2012年3月21日与贷款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丙方同意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保证人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反担保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因作为甲方担保人,代甲方向贷款行履行了代偿责任��,依法向甲方行使追偿权或在执行担保合同时所包含和涉及之甲方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应承担偿还或支付的一切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催告费和基他款项以及乙方为实现这些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拍卖费等;担保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起至乙方向贷款行承担了担保责任之日后三年等。2012年3月21日,白下小贷公司向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发放了500万元贷款。2013年3月20日,白下小贷公司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原告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编号为白下贷借字第(2012)第0310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借款人当代传媒公司申请展期,贷款人白下小贷公司同意借款展期,担保人嘉连威公司同意继续担保;原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250万元展期至2013年6月20日,剩余250万元��期至2013年8月20日,展期后的利率均为18%;嘉连威公司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2013年6月20日,被告当代传媒公司未按照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归还欠款,白下小贷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当代传媒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嘉连威公司、郭年芳、朱剑锋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2013)秦商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向白下小贷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年利率18%计算利息);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向白下小贷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1300元;嘉连威公司、郭年芳、朱剑锋对以上债务及案件受理费、��产保全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3406元由被告当代传媒公司负担。该案生效后,白下小贷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扣划了原告嘉连威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937867.02元以偿还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对白下小贷公司的债务。因此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郭年芳未归还原告以上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5日名称变更为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协议、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商初字第630号判决书、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执字第501-4号执行裁定书、银行特种转账凭证、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当代传媒公司与白下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白下小贷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当代传媒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白下小贷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后,原告基于担保人身份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扣划了2937867.02元,以偿还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对白下小贷公司的债务。故原告依法就该部分款项对被告当代传媒公司享有追偿权,被告当代传媒公司应当归还原告该部分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告与被告当代传媒公司、被告郭年芳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郭年芳作为反担保人应当对被告当代传媒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一、被告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嘉连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937867元,并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郭年芳对被告江苏当代传媒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303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杨晔旻人民陪审员  伍世梅人民陪审员  盛 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梁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