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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晓文承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