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49号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06号。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晓文承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