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27岁(1988年5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车金鼎,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书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车金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于2014年5月至8月间,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楼楼下、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院门口、西城区北滨河路某院门口、西城区某小区物业旁边,采取撬锁的方式多次盗窃北京某公司康基怡达牌C800型投币式饮水机内硬币;2014年8月29日15时许,在本市某小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承包的北京某公司柯露牌投币式饮水机内人民币4535元,后被民警查获,并起获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各2本(已扣押)。涉案人民币4535元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车金鼎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是初犯。3、被告人盗窃价值较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于2014年5月至8月间,在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楼楼下、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院门口、西城区北滨河路某院门口、西城区某小区物业旁边,采取撬锁的方式多次盗窃北京某公司康基怡达牌C800型投币式饮水机内硬币。2014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在本市某小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高×承包的某公司柯露牌投币式饮水机内人民币4535元。赃款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高×陈述、协议、北京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高×承包的位于某小区的柯露牌饮水机被盗硬币4000余元。2、证人梁×(北京某公司员工)证言及北京某公司出具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等证明:2014年5月8日10时许,梁×到西城区某小区物业处旁边的自动饮水机检查,12时许发现钱箱上的挂锁不见了,根据售水机上的记录,有1646元硬币被盗。5月13日10时许,到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楼楼下对自动饮水机检查时发现储存硬币的钱箱锁没了,抽屉被拉开,根据记录发现有2103元硬币被盗。8月2日8时许发现西便门外大街某院门口自动饮水机挂锁被破坏并被盗硬币3117元,北滨河路某院门口自动饮水机被盗硬币2417元。3、证人周×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15时30分许,其在位于西城区真武庙二条某楼的家中,看见一个男青年在楼下的饮水机边站了很久不走,因此前饮水机被撬过,于是就留意着他并用相机录了下来,他弄开饮水机里装钱的盒子,将里面的钱装起来后骑电动车走了。4、证人赵×(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大街某院某小区保安)证言证明:2014年7月2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一个男子骑摩托车进入小区,说是修自动饮水机的。因此前没见过他就进行询问,该男子说他们有四个人负责饮水机的维修。5、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6、视听资料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7、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对被告人李×人身进行搜查,在其随身物品中起获钢丝钳、电钻、万能开锁工具等作案工具及硬币一包,以及作案工具的外观特征。8、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证明:被盗的人民币4535元被扣押后发还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明:梁×报案及案件受理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二、被告人李×于2014年8月29日被查获,并起获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各一套。1、被告人李×供述证明:其曾捡过名字为李超的驾驶本、行驶证和身份证,后根据此,在网上花200元以自己名字做了个假的驾驶本和行驶本。2、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材料证明:起获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系伪造的。3、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被扣押的情况。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于2014年8月29日被抓获的情况。5、户籍材料、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李×身份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盗窃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成立。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在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套、行驶证二套及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三、尚未追缴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北京康基嘉华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传荣人民陪审员 高东风人民陪审员 赵秀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