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11日出生,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9月4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中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建伟代理审判员  常 庆人民陪审员  李林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宗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