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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曹世军诉范春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士军,范春玲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曹士军,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杜艳梅,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春玲,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士军诉被告范春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士军负担。审判员  吴善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