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国祯与李志明、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祯,李志明,王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祯,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陈国祯和被执行人李志明、王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志明、王秀琴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明、王秀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