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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姜屯农商行与崔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崔永刚,王敏,王洪雨,崔强,崔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433-1号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负责人张殿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润凯,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永刚,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敏,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洪雨,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崔强,男,1968年4月9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崔来军,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滕商初字第4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崔永刚、王敏、王洪雨、崔强、崔来军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崔强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崔强在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于 云代理审判员  牛肖晶人民陪审员  王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