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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曹希文与刘其刚、李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希文,刘其刚,李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保字第85号原告曹希文,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刘其刚,男,1969年7月14日生,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李兴菊,女,1988年8月16日生,彝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希文诉被告刘其刚、李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希文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刘其刚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希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其刚在攀枝花市仁和区的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赠与或者其他产权过户,待本案审结后由本院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