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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以已与吴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已与吴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