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吴某,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以已与吴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以已与吴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