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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楼玉、黄秀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楼玉,黄秀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非诉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夕俊,主任。被执行人张楼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黄秀钰,农村居民。关于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楼玉、黄秀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非诉行审字第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7125元,执行费135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2万元,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