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施燕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法定代表人:林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非,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燕丽,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施燕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网四川简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德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