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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与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95号原告: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姣,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与被告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书面确认了其与被告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其与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江隆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上海华亚船舶燃料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振衔代理审判员  徐 玮人民陪审员  黄文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