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314号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合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广贞,法务部主任。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查,原告提交的雅致活动房销售合同的签订方并无本案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原告提交的还款协议中亦无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签章。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雅致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