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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珍、王怀周与尹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0962号原告王珍。原告王怀周。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咨询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培强。原告王珍、王怀周与被告尹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珍、王怀周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尹培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2日,张玉珍、韩勇因家庭资金周转需要,向两原告借现金30000元承诺用期半年偿还,利息为3%,并书写借条一份。并由被告尹培强进行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拖欠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尹培强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张玉珍、韩勇向原告王珍、王怀周借现金3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由被告尹培强进行担保,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借款条今借王珍、王怀周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用期半年,利息3分(每月利息计900元)到期后本金及利息一次负清,借款人:韩勇1395125233,张玉珍,担保人尹培强,2014年5月1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已还5400元,余款被告尹培强未履行担保义务,引起纠纷。诉讼中原告王珍、王怀周曾将张玉珍列为本案被告,后于庭前申请撤回对张玉珍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允原告王珍、王怀周撤回对张玉珍的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培强为韩勇、张玉珍提供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尹培强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尹培强没有约定担保方式,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履行担保义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该利息高过法律规定,对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培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珍、王怀周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在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时应从付款总额中扣除5400元)。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负担(已有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敏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