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英与被执行人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英,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彦英,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张华,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北民台初字第04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8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彦英与被执行人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北票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台初字第04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郭志民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