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昌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山与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赵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71号原告王山。被告赵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与被告赵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