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诉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徐某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