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徐某诉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南安市。原告徐某诉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清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正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