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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树文与陈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树文,陈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保字第97号申请人陈树文,男,1963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线胡同**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陈艳明,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小汤头沟村**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陈树文与被申请人陈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树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陈艳明驾驶的冀H779**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案外人陈树祥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028**号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陈艳明驾驶的冀H779**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陈树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