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树发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安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树发,曾用名杨超,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安达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08年1月1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0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月1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安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树发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树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杨树发对其朋友孙某甲及孙某甲的家人慌称能办理低保,先后8次骗取人民币6100.00元。被告人杨树发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14年1月份、2月份,分别向孙某甲父亲办理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汇入人民币300.00元,谎称是低保钱。此后,被告人杨树发再未向此卡汇钱。孙某甲发现被骗,要求杨树发还钱,被告人杨树发返还孙某甲人民币1000.00元,其余赃款被其挥霍。2、2014年3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树发谎称能办理低保,骗取吕某某三条软云烟、三条玉溪烟、一条硬中华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杨树发将烟卖掉,赃款被其挥霍。3、2014年5月份(具体时间不详),吕某某让被告人杨树发帮忙给吕某某的姐夫姜某甲办低保,被告人杨树发骗取姜某甲人民币110.00元及两条玉溪烟,价值人民币4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香烟被用掉。4、2014年春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杨树发谎称在安达市公安局上班,可以为张某某的丈夫孟某某办理驾驶证及低保,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0元。因张某某追问此事,杨树发花人民币150.00元在大庆市找到办假证的人(另案处理),给孟某某办了一个假B2驾驶证。赃款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杨树发诈骗4起,共计人民币111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树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树发系累犯。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树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孙某甲、姜某乙、孙某乙、吕某某、姜某甲、张某某、孟某某的证言、有物证银行卡、存折、赃款1400.00元、安达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孙某甲提供的记帐单、伪造的驾驶证、邮政储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帐户交易明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树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办理低保和驾驶证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树发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树发能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树发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树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二、赃款140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 明代理审判员 洪克涛人民陪审员 周斌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萍媛 来自: